抗震鉴定的依据及方法
目前,学校建筑主要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相关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6.0.8条规定,中小学校舍用房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乙类)。另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1.0.3条规定,乙类设防时,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检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学校建筑的抗震鉴定,按房屋的建造年代分类,鉴定方法和内容有所不同:
对于80年代及之前建造的房屋(A类,后继使用年限为30年),鉴定方法可分为两级。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对于90年代建造的房屋(B类,后继使用年限为40年),鉴定包括两部分:部分为抗震措施鉴定;*二部分为抗震承载力验算。
对于2001年以后建造的房屋(C类,后继使用年限为50年)的鉴定包括两部分:部分为对现有房屋的宏观控制和构造进行鉴定;*二部分为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对房屋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多层砌体学校建筑抗震主要采取的措施对于多层砌体学校建筑的墙体砌筑砂浆强度小于1.0MPa、抗震能力较低、加固量涉及所有的墙体、抗震加固成本大于新建工程的70%、由于砂浆强度太低加固效果很难实现、对于8度异类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也很难满足等问题,应该对这些建筑进行拆除重建。
*二,对于多层砌体学校建筑的墙体砌筑砂浆强度大于等于1.0MPa时,通过采取加固措施来满足结构的抗震承载力的要求,进而使得砖墙抗震承载能力与抗震设防要求的差距减小;在结构体系方面为预制钢筋混凝土空心板的纵墙承重,在抗震构造上构造柱、圈梁设置不合理等的多层砌体学校建筑,对其进行整体加固要从对房屋的整体抗震能力的提高来进行。对整体加固措施的合理加固方案的选择要根据既有学校的墙体抗震承载能力、抗震构造措施的差异、结构布置的差异等来进行。(1)对于砖墙抗震承载能力相差10%以内,可采用以下抗震加固措施:增设构造柱、加强楼梯间、圈梁与横向钢拉杆等;(2)对于砖墙抗震承载能力相差10%~30%之间的,可采用以下抗震加固措施:对不足墙体进行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增设构造柱、圈梁和横向钢拉杆以及楼梯间等;(3)对于砖墙抗震承载能力相差30%以上,可以采用以下抗震加固措施:对不足墙体进行混凝土板墙加固和增设构造柱、圈梁与横向钢拉杆以及楼梯间等。
*三,对于砂浆强度等级满足设计要求,其墙体抗震承载力也满足8度设防要求,但是在构造柱、圈梁设置存在不合理或者楼梯间设置在端部等学校建筑工程,应采取在内外纵墙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钢拉杆、楼梯间三面墙体加固等的局部加固措施。